9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委原书记安九熊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安九熊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安九熊退缴的受贿违法所得四百三十五万三千四百三十九元及其孳息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至2023年下半年,被告人安九熊利用担任贵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秘书长,贵州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贵州省委副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委副书记、州长、州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拆迁款拨付、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5万余元。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安九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安九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受贿违法所得,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安九熊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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