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产品需要3c认证(打假无3c认证赔偿案例)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来,知假买假已经成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手段,甚至形成商业化趋势,打假人或打假集团的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谋取私利,这种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不支持着以恶治恶,饮鸩止渴的行为。

对于知假卖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出发,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人民法院不得以消费者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因为食药安全问题关系国计民生,要给予特殊政策考量,

1995年,第一代打假人王海,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获得高额赔偿金的同时也成为了一些消费者眼中的英雄,随后,张磊、臧家平、叶光、刘殿林、杨连弟等打假人不断涌现,其实在2005年后,第二代打假人过分看重打假索赔牟利的一面,在举证问题上出现不足,轻易以欺诈为由要求惩罚性赔偿,导致打假事业受阻,在2009年后,《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其中第148条规定了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更多的打假人涌入,但是没有统一司法解释的规范,对赔偿的认定各地法院不尽相同,职业打假人的事业进入寒冬。

从事实的角度,职业打假人对于增强消费者权利意识,鼓励消费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遏制经营者、生产者的违法侵权行为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是伴随着打假人群扩大以及诉讼过程的变化,其负面影响不断凸显。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厅回复称:考虑到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如前所述,虽然没有法律明确职业打假问题,但是消费者知假买假实际暗含着职业打假人以消费者身份主张权利的情况,知假买假是消费者主动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职业打假人实际上也不过是时常,主动行使监督权利的消费者,况且消费者属于社会成员中的弱者,缺乏专业知识,且囿于维权成本顾虑,很多人不愿意诉讼,而职业打假人是发自民间监督力量,客观上代表消费者维权,具有一定公益诉讼的成分,有利于净化食品市场和促进食品安全,应当支持,随着社会诚信建设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假冒伪劣将得到有效遏制,职业打假人也会自然消失。

但是职业打假组织是以盈利为目的而进行有组织、职业化的活动,可能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生活消费,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不能得到与消费者一样的支持,职业打假者购买不合格食品后提起诉讼的,可以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章和《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处理。

司法案例:

(2020)粤0303民初25670号:被告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单位,不能提供准确的商品信息,不能证明本案商品符合合同约定,故原告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返还货款,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同时,原告亦应将涉案所买产品予以退回。原告关于十倍赔偿的主张,因:其一,原告购买产品数量较大,超过个人生活消费需要,不足以证明系为生活消费需要所购买,故不足以证明在本案买卖合同关系中其系普通消费者身份;其二,原告多次以消费者为名向各商家购买产品并起诉索赔,意图获得惩罚性赔偿,涉及多起同类纠纷案件,被告主张原告此次购买行为亦属于以牟利为目的的有计划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采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十倍损失,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19)冀民初2568号: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型号为RAYEE14D-XX-CN的LED台灯外包装及产品关键词上没有3C认证标识,被告在没有获得CCC认证的情况下,把不能出厂、销售的商品销售给原告,存在欺诈行为,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价款的三倍。被告的行为虽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应予纠正,但被告的销售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情形,不足以构成对原告的欺诈。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也不能证明被告构成消费欺诈。原告以“七天无理由退货和退运费”为由申请售后退款退货处理,但只提交申请未实际退货,在系统强制成交后,原告在7日内仍没有实际退货。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价款2528元及该价款三倍即10112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017)鲁1002民初1879号:本案中,一方面被告作为涉案产品销售者,已经要求生产厂家提供了其相关的资质证明、检验报告等,被告已经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虽然在标识的检查中出现了失误,但不能据此认定被告对此系“明知”的。另一方面,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虽然在产品标识中存在瑕疵,但被告销售的产品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且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产品中存在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有毒有害物质或可能对人体造成现实和潜在的危害。第三,原告在一定的时间内多次以产品不合格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十倍赔偿,可以认定原告系职业打假人。作为一名职业打假人,其所购买商品的目的并非用于个人生活消费使用,对其不应与普通消费者同一而论,虽然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对于净化市场的食品安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可能助长不良社会风气,此种社会风气的损害将对社会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故对职业打假人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网站声明:本文,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信息有误,请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 版权声明
评论 抢沙发
加载中~
每日一言
不怕万人阻挡,只怕自己投降
Not afraid of people blocking, I'm afraid their surren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