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军转安置(2017长沙军转安置岗位)

  

军人转业安置规定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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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有什么规定


  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安置地点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工作分配与就业   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6.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行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7.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8.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9.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0.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待遇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怃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9.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10.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军人转业安置好还是自主择业好呀?


  转业安置还是自主择业,这个要看个人的特长而言。一般来说,选择转业安置的人可能会占绝大多数,那么哪些人会选择自主择业呢?我想都是一些自我感觉良好的人吧,有些人家里自己是产业的,有些人可能有点人脉关系,或者有些人有一技之长。但无论如何来说风险是很大的。否则为什么要极力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呢,这条路是很难走淘汰率很高的。   此外如果你真的想创业你也可以先到企业里面工作一段时间以后,一人一些社会经验和人脉关系以及技能,然后再伺机而动,这样可能会更加稳妥一点。   

2017年转业军人转业费何时发


  军龄 标准【月工资数】   安家补助费 军龄14周年【士官为10周年】以内的 4个月   从第15年【士官为11年】起 每满1年增发0.5个月   生活补助费 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 不发   军龄满8~9周年的 3个月   军龄满9年的,从第10年起 每满1年增发1个月   自主择业补助费 军龄15周年以内的 每满1年发给1个月   从第16周年起 每满1年发给1.5个月   备注:   1、上述安家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标准,是指师职【含技术6级】以下干部、士官【志愿兵】转业时应享受的标准。   2、不论军龄长短,生活补助费均不得超过本人16个月的工资。   3、原志愿兵转业时,不论军龄长短,安家补助费一律发4个月工资。   4、团职【含处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含科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转业并选择自主择业时,在发给转业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的基础上,另发给自主择业补助费。   5、自主择业补助费标准适用于2001年1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的自主择业的干部。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四总部【199*****联字2号和总政、总后【2001】政干字49号以及【200*****财字45号通知整理   月工资基数构成【干 部】: 职务、军衔【级别】、基础、军龄工资,护教龄津贴,地区津贴【不含驻港、澳部队津贴】   

2017年干部转业推迟


  所有军转干部,分两种转业方式,一是由政府安排工作,二是自主择业。由军官本人选择何种转业方式。   若选择了由政府安排,就有工作分配。   至于是否转业推迟,还未有明确的文件。等通知把情况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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